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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不少旅店、宾馆,都有这样的规定:住店旅客在中午12时后退房的,加收半天住宿费;在晚18时后退房的,加收全天住宿费。按这样的规定,假设一个旅客在10月1日20点到某旅店住宿,如果他是在10月2日的12点零1分退房,他则要交一天半的住宿费;如果他是在10月2日的18点零1分退房,他则要交二天的住宿费。而事实上,他在12点零1分退房时,他实际的住宿时间仅为16小时,不到计费时间36小时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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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法律应向旅馆业的如此“惯例”亮红灯
来源期刊 经济与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退房 旅馆业 旅客 住宿费 规定 旅店 惯例 中午 实际 假设
年,卷(期) jjyf_2001,(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1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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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
旅馆业
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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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经济与法
月刊
1002-4220
21-1010/D
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29号
出版文献量(篇)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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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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