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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提高金融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适应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就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其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180日(含180日)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贷款利息逾期超过180日(不含180日)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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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期刊 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金融 利息 核算 计划单列市 自治区 企业
年,卷(期) 2001,(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2-63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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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半月刊
1009-2315
11-4119/D
出版文献量(篇)
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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