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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讯]为依法惩治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最近,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对办理失火犯罪案件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说,根据(刑法)第115条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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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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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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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检察院之检察文化建设
检察文化建设
基层检察院
机关建设
综合素质
检察人员
科学发展
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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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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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省公安厅、高级法院和检察院联合发文规定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要依法追究
来源期刊 浙江消防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检察院 责任事故犯罪 高级法院 直接财产损失 基本损失 公安厅 珍贵树木 消防 火灾事故 损害后果
年,卷(期) 2001,(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2-32
页数 1页 分类号 TU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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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检察院
责任事故犯罪
高级法院
直接财产损失
基本损失
公安厅
珍贵树木
消防
火灾事故
损害后果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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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浙江消防
双月刊
大16开
杭州市潮王路182号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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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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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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