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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数额巨大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与以往即使财产“来源不明”,法官也拿贪官没有办法相比,毕竟是一种进步。然而,由于这罪名量刑偏轻,贪官们的大量非法所得仅仅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判了之,不免让我们心里别扭:既然审了、判了,为什么还会有“不明” ?事实上,这一罪名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了一些贪官逃避法律制裁的保护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知多少 ?  没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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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逃避”与“保护”:评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来源期刊 正气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罪 受贿罪 贪官 检察机关 国家工作人员 差额部分 逃避法律制裁 行贿者 反腐败斗争
年,卷(期) zqb_2001,(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2-43
页数 2页 分类号 D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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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罪
受贿罪
贪官
检察机关
国家工作人员
差额部分
逃避法律制裁
行贿者
反腐败斗争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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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正气
月刊
1007-9602
14-1197/D
16开
太原市府东街101号(省政府大院)
198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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