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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的《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论以非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与以往财产“来源不明”法官就拿贪官没有办法相比,毕竟是一种进步。然而,这一罪名量刑上畸轻,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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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律上的难点和现实中的无奈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 差额巨大 数额巨大 贪官 受贿罪 合法收入 法律 有期徒刑 收受贿赂
年,卷(期) 2001,(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9-30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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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小平 9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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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
差额巨大
数额巨大
贪官
受贿罪
合法收入
法律
有期徒刑
收受贿赂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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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出版文献量(篇)
1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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