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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周晓田读者: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是公民可以通过物质载体再现的容貌、形象。所以法律上需要对公民肖像上的利益予以保护。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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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医院使用有损患者形象照片构成侵权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肖像权 公民 民法通则 侵权行为 形象 物质载体 医院 照片 有损 构成
年,卷(期) 2001,(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1-31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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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肖像权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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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
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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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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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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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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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出版文献量(篇)
1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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