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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劳动法》第16条和第19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法》第18条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确立为无效合同,并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将不受保护。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劳动法》将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排除了以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但实践中,由于受社会环境、法律意识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劳动法》的规定很难得到全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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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
权益
劳动法
尊重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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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事实劳动关系质疑
来源期刊 经济与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订立 《劳动法》 无效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 无效合同 法律约束力 书面形式 规定 中国 履行
年,卷(期) 2001,(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25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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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订立
《劳动法》
无效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
无效合同
法律约束力
书面形式
规定
中国
履行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经济与法
月刊
1002-4220
21-1010/D
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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