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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寄语: 依法治林是保护森林的根本点.保护好森林是广大林业工作者的良好愿望.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无可厚非.但并不是所有的林业单位都可以进行行政执法,都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譬如乡镇林业工作站、护林大队、木材检查站等,如果没有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或法律法规的授权,就不具备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即便获得委托(授权除外),也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均应体现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否则会造成违法执法,引发复议与诉讼,本期刊发的<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请大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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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来源期刊 黑龙江林业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01,(4) 所属期刊栏目 法制经纬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0-21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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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林业
双月刊
哈尔滨市香坊区衡山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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