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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1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行,取代旧的“征管法”。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关于偷税概念的规定,新征管法在原相关条款列举的“偷税”三类行为形式之间增加了“或者”,表述更加明确易懂。只要纳税人客观上存在列举的三种违法行为形式之一,并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的,就是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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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企业不“偷税”很难-征管法的“偷税”规定未尽合理
来源期刊 广东财政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企业 税收征管法 偷税
年,卷(期) 2001,(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4-45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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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政
月刊
1005-734X
44-1363/F
广州市北京路376号省财政厅3号楼北裙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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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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