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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作了纳 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补偿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5月18日国税发[2001]54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退还下列四种类型的多缴税款不能加算利息。其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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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退还哪些多缴税款不能加算利息
来源期刊 新疆税务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税收征管法 多缴税款 利息计税
年,卷(期) 2001,(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3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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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税收征管法
多缴税款
利息计税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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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新疆税务
月刊
1004-857X
65-1109/F
新疆乌鲁木齐市民主路79号
出版文献量(篇)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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