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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税发[2001]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中,其中一条和啤酒行业有关。即: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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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政策短讯
来源期刊 啤酒科技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房地产开发 体育文化 纳税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 软件开发 广告费用 扣除标准 所得税 集成电路 啤酒行业
年,卷(期) pjkjb_2001,(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9-69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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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行业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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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啤酒科技
月刊
1008-4819
11-3998/TS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4号航天科技大厦11
出版文献量(篇)
6726
总下载数(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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