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103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年内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此次工资调整,是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也是改革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需要。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地)、县人民政府一定要将确保工资发放作为实践"三个代表"要求,贯彻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改进工作作风,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来加以落实。一定要积极开辟财源,大力组织收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始终将职工工资发放摆在财政支出的首要位置,决不能在预算安排上留下工资性支出的硬缺口。要进一步落实工资发放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抓落实,争取在本次增资兑现前解决原有的工资拖欠问题。要完善和强化工资专户管理,加大财政统发工资的力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防止出现新的工资拖欠。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