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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许多学者主张“新颖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我国有些司法判决也持相同观点。笔者认为,主张商业秘密具有新颖性的观点曲解了法律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规定,不利于正确认定和保护商业秘密。因此,澄清商业秘密是否具有“新颖性”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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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商业秘密不需要新颖性
来源期刊 医药知识产权通讯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商业秘密 构成要件 新颖性 司法判决 认定 中国 法律 正确 规定 观点
年,卷(期) 2002,(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9
页数 7页 分类号 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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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构成要件
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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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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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知识产权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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