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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历史渊源:扶植国企为初衷 1984年我国制定《专利法》时,根据巴黎公约关于成员国有权按照本国实际情况,对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作出限制性规定的保留条款,以及考虑到许多国家均未对药品、食品和化学物质给予保护的通行做法,我国也将药品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由于当时我国《专利法》不承认外国药品专利,我国企业可以自由仿制国外的专利药品,以提高国内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及品种开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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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入世后,新药还“保护”吗?
来源期刊 医药知识产权通讯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专利法》 专利保护范围 巴黎公约 承认 药品专利 中国 根据 条款 国家 成员国
年,卷(期) 2002,(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7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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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瑞霖 国务院法制办 7 20 2.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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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
专利保护范围
巴黎公约
承认
药品专利
中国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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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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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知识产权通讯
双月刊
北京西直门外大街6号中仪大厦5层53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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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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