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从观念上溯源,来自英国古老的法谚:“任何人没有义务控告自己”,而从具体制度上来看,则源自英国17世纪的利尔伯恩案件。刑事沉默权(The Right To Silence),是指“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不自证其罪(Self—Incrimination),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当然,由于各国刑事诉讼法沉默权的具体规定略有差异,就广义而言,有的国家的沉默权主体还涵盖了证人,如英国。但一般说来,各国直接关注的焦点往往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笔者在文中亦着重于狭义沉默权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