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基本信息来源于合作网站,原文需代理用户跳转至来源网站获取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合理。理由如下。
推荐文章
担保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法律担保
法律适用
民事责任
合同解除效力若干问题研究
合同解除解除效力恢复原状损害赔偿
对固井质量解释评价若干问题的探讨
水泥胶结测井
固井质量
刻度井
测井解释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相关文献总数  
(/次)
(/年)
文献信息
篇名 析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
来源期刊 四川审判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担保法 受让人 法律后果 抵押权人 抵押权 抵押物 债务人 债权
年,卷(期) 2002,(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2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徐为峰 4 0 0.0 0.0
传播情况
(/次)
(/年)
引文网络
引文网络
二级参考文献  (0)
共引文献  (0)
参考文献  (0)
节点文献
引证文献  (0)
同被引文献  (0)
二级引证文献  (0)
2002(0)
  • 参考文献(0)
  • 二级参考文献(0)
  • 引证文献(0)
  • 二级引证文献(0)
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担保法
受让人
法律后果
抵押权人
抵押权
抵押物
债务人
债权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四川审判
双月刊
四川成都市正府街108号
出版文献量(篇)
466
总下载数(次)
2
总被引数(次)
0
论文1v1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