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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区别于世界上许多国家刑法对猥亵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该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行为之一的,即可以构成本罪。但是从实践来看,属于刑法第237条规制范畴之内的强制猥亵妇女行为和侮辱妇女行为在有些情况下难以区分,而我国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解释。虽然理论上有学者对刑法第237条规定的科学性提出质疑,主张取消该条的“侮辱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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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以妇女为对象的猥亵、侮辱行为的刑法定性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猥亵 侮辱妇女罪 刑法 强制 选择性罪名 行为人 本罪 法定性 犯罪 司法解释
年,卷(期) 2002,(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6-38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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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廖梅 武汉大学法学院 9 101 3.0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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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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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
侮辱妇女罪
刑法
强制
选择性罪名
行为人
本罪
法定性
犯罪
司法解释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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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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