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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建国初期的法律、法规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判予以抗诉的权能,并且规定了抗诉的期间、方法和程序,从而建立了民事抗诉制度。但从1956年“反右”斗争开始,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检察监督制度的运作与发展陷入了低谷。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虽然重新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是没有在分则中规定具体的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而且检察机关当时也不主张承担这样的责任,所以实质上这一规定是落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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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民事抗诉制度应否终结——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为考察对象
来源期刊 广东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民事抗诉制度 法律监督 法院 检察监督 分则 法律虚无主义 规定 运作 低谷
年,卷(期) gdfx_2002,(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5-51
页数 7页 分类号 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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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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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
民事抗诉制度
法律监督
法院
检察监督
分则
法律虚无主义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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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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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学
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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