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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40号国务院令,自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为金融机构;(二)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三)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未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五)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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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今年开始实施
来源期刊 黄埔 学科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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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2,(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4-44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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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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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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