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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曾轰动都匀城的杀人分尸、匿尸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启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01年5月2日晚10时许,韦遇被害人卜荣富,卜用匕首将韦胁迫到其租房内,两次将韦强奸。韦趁卜熟睡之机,用卜的匕首朝其胸部猛捅一刀,又用匕首将卜的阴囊刺破,致卜当即死亡。随后韦启秀将卜荣富的头颅割下,并用垃圾的砖块将卜的尸体掩盖,尔后逃离现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启秀在遭到不法侵害后,不能依法寻求保护,而是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本案系因被害人卜荣富的犯罪行为引发及本案的社会危害程度,可对被告人韦启秀从轻判决,故作出以上判决。(摘自《法制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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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法手段对付犯罪法律不容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 被害人 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 一审判决 政治权利 黔南州 匕首 有期徒刑
年,卷(期) 2002,(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5-15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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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
被害人
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
一审判决
政治权利
黔南州
匕首
有期徒刑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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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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