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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代理指行为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实施的法律效果归属于他人的法律行为。代理是意思自治的合理扩张或补充,其目的是要使本人能够通过他人的行为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变更、消灭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大陆法系国家,代理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德国民法典》就是把代理制度归于法律行为一章之中。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不存在民法这一基本概念,更不用说抽象的法律行为理论,因此代理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本文拟就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区别作一点粗浅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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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期刊 经济与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法律行为 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人 代理制度 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 利益 启示 中国
年,卷(期) jjyf_2002,(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2-43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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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法律行为
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人
代理制度
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
英美法系国家
利益
启示
中国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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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经济与法
月刊
1002-4220
21-1010/D
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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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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