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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虽然此法对民行抗诉案件再审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那级再审没有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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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完善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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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民行抗诉案件指令再审的思考
来源期刊 内蒙古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指令再审 抗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庭 规定 十六
年,卷(期) 2002,(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25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5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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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指令再审
抗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庭
规定
十六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内蒙古检察
双月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61号
出版文献量(篇)
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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