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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并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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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设立合营企业的规定
来源期刊 黄埔 学科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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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2,(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3-43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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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
双月刊
1002-7289
11-1727/D
大16开
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赵公口小区20号
198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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