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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告送达的两种情形,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由于民诉法未规定公告送达适用的诉讼主体,有的法院在本院公告栏中向企业法人送达诉讼文书,有的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向企业法人送达。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谢艳同志认为.向企业法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企业法人的实际情况。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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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不宜向企业法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来源期刊 四川审判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公告送达 诉讼文书 企业法人 下落不明 民事诉讼法 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主体 适用 法律规定 合法
年,卷(期) scsp_2002,(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5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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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公告送达
诉讼文书
企业法人
下落不明
民事诉讼法
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主体
适用
法律规定
合法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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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四川审判
双月刊
四川成都市正府街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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