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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由此可见,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是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那么,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文就这一问题做一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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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应负法律责任
来源期刊 国家安全通讯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国家秘密 《国家安全法》 故意 法定义务 过失 公民 追究 保守 承担 探析
年,卷(期) 2002,(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1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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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
《国家安全法》
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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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
公民
追究
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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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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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国家安全通讯
月刊
11-2957/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大兴胡同21号
1985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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