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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物价部门的职能定位问题,逐步有一个清晰的说法:当“裁判”,行使价格执法部门的主体资格。这已为各地物价部门所接受。但是,正因“接受”二字,方显示“缺位”的存在。正在接受的过程就是正在到位的过程。没有完全到位就是缺位。怎样找到在市场经济框架中的定位,努力不缺位,争取早到位,是物价部门非常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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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目前物价部门“裁判”职能缺位的认识
来源期刊 四川物价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物价部门 职能定位 价格改革 物价管理 职能缺位
年,卷(期) 2002,(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3-25
页数 3页 分类号 F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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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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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
职能定位
价格改革
物价管理
职能缺位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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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四川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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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永兴巷15号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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