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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将这类侵权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自然资源确权主体和国有资产代表者的职责.《行政复议法》将因这类行政争议引起的行政复议,列为复议前置,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救济功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和复议机关的讼累,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然而,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中,尚有很多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突出表现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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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运作程序亟待规范
来源期刊 行政与法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行政复议法》 依法 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其他组织 行政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到位 国有资产 自然资源
年,卷(期) 2002,(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
页数 8页 分类号 D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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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行政复议法》
依法
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其他组织
行政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到位
国有资产
自然资源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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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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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行政与法制
月刊
1005-5924
32-1401/D
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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