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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化、条文化。但司法实务、理论界对该原则的适用颇具争议。本文结合具体事例阐述相关原理.以期准确适用法律.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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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无过借责任原则的适用
来源期刊 四川审判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适用法律 民事责任 司法实务 无过错责任原则 承担 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 当事人 法律化 法律规定
年,卷(期) 2002,(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12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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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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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民事责任
司法实务
无过错责任原则
承担
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
当事人
法律化
法律规定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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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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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四川审判
双月刊
四川成都市正府街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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