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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的精神。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在《证据规定》的起草说明中对35条作了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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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法院不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来源期刊 四川审判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诉讼请求 当事人 人民法院 告知 变更 根据 举证期限 民事行为的效力 诉讼过程 案件事实
年,卷(期) scsp_2002,(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5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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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当事人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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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
民事行为的效力
诉讼过程
案件事实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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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审判
双月刊
四川成都市正府街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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