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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税费改革后,农业两税附加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是广大农民比较关注的问题。能否正确使用直接影响着农民缴纳两税附加的积极性,关系着社会稳定。乡镇财政部门、乡镇经管部门、村委会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对农业两税附加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一、严禁违规使用农业两税附加 农业两税附加的使用范围,中发(2000)7号文件作了明确规定,“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的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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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来源期刊 山东农业:农村经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两税附加 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 使用 监督管理
年,卷(期) 2002,(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9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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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丽娟 4 0 0.0 0.0
2 曲发路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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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两税附加
农业税
农业特产税
使用
监督管理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山东农业:农村经济
月刊
1004-6925
37-1208/S
济南市闵子骞路21号
出版文献量(篇)
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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