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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在处理税务纠纷时采取了“复议前置模式”,即当事人必须先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之所以采取“复议前置模式”,主要是为了发挥行政管理专业性强、解决问题效率高的特点,以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和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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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美国纳税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的权利
来源期刊 税务(福州)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美国 纳税人 税务行政复议 权利 诉讼程序 复议方式 查询权利
年,卷(期) 2002,(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5-16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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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徐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20 15 2.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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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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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纳税人
税务行政复议
权利
诉讼程序
复议方式
查询权利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税务(福州)
月刊
福州市福马路2号(六一环岛)市国税大楼1
出版文献量(篇)
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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