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来源于合作网站,原文需代理用户跳转至来源网站获取       
摘要:
日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26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推荐文章
利用VFP报表设计制作防伪通知书
录取通知书
VFP报表
防伪
制作
整改通知书反馈法在护理质量缺陷管理中的应用
整改通知书
信息反馈
护理质量
缺陷管理
浅谈实用新型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其他说明”的撰写
审查意见
“其他说明”
权利要求
审查结论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相关文献总数  
(/次)
(/年)
文献信息
篇名 执行通知书不应再指定履行期间
来源期刊 四川审判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执行通知书 被执行人 生效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 履行期间 执行案件 执行措施 执行工作 受理 义务
年,卷(期) 2002,(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9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5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传播情况
(/次)
(/年)
引文网络
引文网络
二级参考文献  (0)
共引文献  (0)
参考文献  (0)
节点文献
引证文献  (0)
同被引文献  (0)
二级引证文献  (0)
2002(0)
  • 参考文献(0)
  • 二级参考文献(0)
  • 引证文献(0)
  • 二级引证文献(0)
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执行通知书
被执行人
生效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
履行期间
执行案件
执行措施
执行工作
受理
义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四川审判
双月刊
四川成都市正府街108号
出版文献量(篇)
466
总下载数(次)
2
总被引数(次)
0
论文1v1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