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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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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执行通知前置存在弊端
来源期刊 四川审判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 不履行 迟延履行 执行案件 执行通知书 执行工作 受理 强制执行
年,卷(期) 2002,(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9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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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民事诉讼法
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
不履行
迟延履行
执行案件
执行通知书
执行工作
受理
强制执行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四川审判
双月刊
四川成都市正府街108号
出版文献量(篇)
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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