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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与繁荣,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全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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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民族语言文字 自治区 人大常委会 工作条例 语言文字工作 少数民族文字 管理机构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
年,卷(期) 2002,(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8-28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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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民族语言文字
自治区
人大常委会
工作条例
语言文字工作
少数民族文字
管理机构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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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出版文献量(篇)
1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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