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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房屋过户登记是否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持房屋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观点的人认为:房屋买卖关系包括两种关系: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是以不动产——房屋作为其标的物的诺成性一般要式合同,它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合同之债形成了债权关系,而产权转移登记属于物权法律关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合同生效要件,房屋产权是否过户,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如果当事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只说明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据此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一个担心,认为如果把产权转移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就意味着出卖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之前有任意毁约的权利”。就会出现买卖合同如废纸,一女两嫁的问题,不利于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房屋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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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房屋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来源期刊 计划与市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房屋过户登记 房屋买卖 买卖合同
年,卷(期) 2002,(10)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0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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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房屋过户登记
房屋买卖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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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与市场
月刊
1005-5851
42-1031/F
16开
武昌水果湖省计委院内
1985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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