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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2002年4月19日《中国青年报》报道: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华坪乡党委及原党委书记因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决策并组织村民采伐国有林木,被该县检察院以(单位)盗伐林木罪推上被告席。党委成为刑事被告,在我国尚属首例,该案仍在审理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如果该党委的罪名成立,就要以罚金形式承担刑事责任笔者以为,对党委等公共职能主体判处罚金的立法规定,其合理性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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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能对党委判处罚金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31条的思考
来源期刊 行政与法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罚金 乡党委 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被告 刑事 盗伐林木罪 国有林 林业主管部门 镇坪县
年,卷(期) 2002,(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7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4
字数 语种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陈丽霞 4 25 2.0 4.0
2 王力博 10 26 2.0 5.0
传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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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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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罚金
乡党委
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被告
刑事
盗伐林木罪
国有林
林业主管部门
镇坪县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行政与法制
月刊
1005-5924
32-1401/D
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1213
总下载数(次)
2
总被引数(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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