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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第一条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依照本规定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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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来源期刊 中国改革:农村版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收入征收 农业特产税 公平税负 纳税义务人 生产收入 林牧渔 征收机关 代扣代缴 财政机关 纳税年度
年,卷(期) 2002,(S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8-39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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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征收
农业特产税
公平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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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牧渔
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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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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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中国改革(农村版)
月刊
1005-2100
11-3198/F
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26号4层
200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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