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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破产能力,即民事主体依法宣告破产的资格。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采用的是有限制的商人破产主义,只有企业法人才具备破产能力,其他非企业法人组织和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等是不具备破产能力的。审查时应注意申请破产企业是否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注销的情况,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吊销和注销的性质,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作不同的处理:营业执照被注销的,其企业法人资格已消亡,注销时按规定其债权债务由组建单位或出资人或股东收取和偿还,原企业没有进入破产程序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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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破产案件受理的几点认识
来源期刊 四川审判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案件受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认识 破产能力 商人破产主义 破产法律制度 企业法人资格 非企业法人 民事主体 法律规定 独资企业 破产企业 司法实践 债权债务 主体资格 破产程序 出资人 原企业 现行 吊销 限制 合伙
年,卷(期) 2002,(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6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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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勇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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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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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认识
破产能力
商人破产主义
破产法律制度
企业法人资格
非企业法人
民事主体
法律规定
独资企业
破产企业
司法实践
债权债务
主体资格
破产程序
出资人
原企业
现行
吊销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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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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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正府街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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