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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律师费用应否列人赔偿范围,颇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律师费用不能列人赔偿范围。主要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并非采用律师诉讼主义,换言之,非采用强制代理制度,加之现在律师收费状况混乱,标准不一,列人赔偿范围,加大了诉讼成本,又使恶意诉讼有机可乘。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柳波、夏国平同志认为律师费用可以列人赔偿范围,其主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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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律师费用可否列入赔偿范围
来源期刊 四川审判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赔偿范围 律师费用 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 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 代理制度 律师收费 诉讼成本 恶意诉讼 龙马潭区 泸州市 夏国平 理由 同志
年,卷(期) 2002,(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5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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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用
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
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
代理制度
律师收费
诉讼成本
恶意诉讼
龙马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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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四川审判
双月刊
四川成都市正府街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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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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