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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接2003年《现代质量》8期第37页)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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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来源期刊 现代质量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03,(8) 所属期刊栏目 政策工作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0-33
页数 4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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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现代质量
月刊
1671-2617
65-1220/T
16开
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2号
58-145
1988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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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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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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