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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然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申请后,如何审查及审查后的处理均无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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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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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非诉行政执行案中应设立复议制度
来源期刊 行政与法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行政执行 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法》 不履行 十六 制度 规定
年,卷(期) 2003,(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4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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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行政机关
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行政执行
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法》
不履行
十六
制度
规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行政与法制
月刊
1005-5924
32-1401/D
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
出版文献量(篇)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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