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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如此设置警示造成损害应赔偿郝律师:7月12日晚10时左右,我女儿(15岁)从学校骑自行车回来,结果连人带车掉进路边一条1.5米深的沟里,造成腿部骨折,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经了解,该沟是某工程公司承建地下管道时所挖,我便找该公司协商解决。他们认为,施工时已在路上设立了一块"行人及车辆禁止通过"的小木牌,尽到了提醒义务,所以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当天晚上下了一场暴雨,小木牌被风刮倒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要求该公司赔偿我女儿的医疗费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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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法在身边
来源期刊 吉林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赔偿责任 被继承人 地下管道 工程公司 报废汽车 在路上 特殊侵权行为 无过错责任 履行合同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
年,卷(期) jlrd_2003,(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0-51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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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
被继承人
地下管道
工程公司
报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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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行为
无过错责任
履行合同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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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吉林人大
月刊
22-1411/D
大16开
长春市人民大街4229号
1991
chi
出版文献量(篇)
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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