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上诉法院在Parfums Christian Dior, SA v. Etos ,BV 案中对来自共同体市场外的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问题进行了解释.在本案的判决中, 荷兰法庭适用了<欧洲商标指令>(the European Trade Marks Directive)第7条,<统一布鲁克斯商标法>(the Uniform Benelux Marks Act)第13条A款,<欧洲共同体条约>有关商品自由流动条款以及欧洲法院现存的判例法.荷兰法庭最关心的是各成员国商标法的充分协调问题.这在商品首次销售后商标权人权利用尽方面显得特别敏感.这是平行进口案的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