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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会计法>第五十条指出:"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这是对单位负责人的含义或概念的界定.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一规定有很强的针对性,与原<会计法>的规定相比,是一个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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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行为中的职能作用
来源期刊 云南消防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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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3,(4) 所属期刊栏目 消防前沿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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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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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消防
月刊
1004-5597
53-1091/TU
16开
昆明市滇池路卢家地省消防总队三楼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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