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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修改的中国《商标法》增加了两条(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来保护在先权利。根据权威机构的说法,增加这两条规定是为了与 TRIPS 协议第十六条关于保护在先权利的要求相一致。本文对 TRIPS 协议与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后认为,现行《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已远远超出TRIPS 协议第十六条的水平,并对这种过强的保护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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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TRIPS协议与中国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
来源期刊 中国专利与商标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年,卷(期) 2003,(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9
页数 7页 分类号 D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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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炳和 苏州大学法学院 11 46 4.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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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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