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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是指企业通过购买、吸收入股等方式,从我国境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我国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债权、实物资产以及由上述资产组合的整体资产(以下简称重置资产),再将上述重置资产进行转让、收回、置换和出售等形式的处置,并取得相应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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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及劳动关系的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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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
来源期刊 吉林财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中国 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 金融资产处置业务 税收征管 增值税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年,卷(期) 2003,(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1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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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中国
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
金融资产处置业务
税收征管
增值税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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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吉林财税
月刊
1007-0664
22-1251/F
16开
长春市建设街18号
199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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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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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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