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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同法>首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是对债的保全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本文试从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性质、效力等方面谈谈对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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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来源期刊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代位权、债的保全制度 构成要件
年,卷(期) 2003,(1) 所属期刊栏目 法学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2-44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3.6
字数 4214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672-1101.2003.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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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卫民 蚌埠教育学院政史系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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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代位权、债的保全制度
构成要件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双月刊
1672-1101
34-1217/C
大16开
安徽省淮南市泰丰大街168号
199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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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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