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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一天我乘芦某驾驶的中巴车时,发现自己座位下面有一个小提包,遂拾上打开察看,里头有一部手机、600元现金和主人的身份证、工作证等物品。我在下车时将该提包交给芦某,说这个包是一位叫刘某的女士丢在车上的,你想办法还给她。两天以后,一个乘客自称叫刘某的,诡称她前两天乘车时将一个提包遗失在车上了,问芦某拾得没有;如果拾得了,将包还给她。芦某没有问什么,就将提包给了那个自称刘某的女人。又过了几天,真正的失主刘某找到芦某驾驶的中巴车,说她前几天丢了一个提包,凭她的回忆,就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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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期刊 新疆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承担赔偿责任 拾得遗失物 驾驶 中巴 拾得人 工作证 身份证 失主 赔偿损失 编辑
年,卷(期) 2003,(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6-26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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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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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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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新疆人大
月刊
1673-5633
65-1165/D
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77号
58-31
出版文献量(篇)
1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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