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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关于审查的标准问题《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称监督条例)第26条规定,对规范性文件,“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认为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确认,决定责成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由此可见,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各级人大常委会应以是否存在“相抵触”或者“不适当”为标准。但何为“相抵触”或“不适当”,没有作出具体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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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谈谈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和程序
来源期刊 楚天主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其他规范性文件 人大常委会 监督条例 不适当 专门委员会 审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基本原则 会议 抵触
年,卷(期) 2003,(Z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2-43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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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范性文件
人大常委会
监督条例
不适当
专门委员会
审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基本原则
会议
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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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楚天主人
月刊
1674-5272
42-1351/D
16开
武汉市武昌水果湖省委大院1号楼
1992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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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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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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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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