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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使人类行为得以规范,社会正义得以伸张,公民权益得以维护,法律解释必不可少.而目前,我国的法律解释出自多门.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司法机关(通常包括法院、检察院)在适用法律中对成文法所做的解释称之为司法解释.尽管这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但从法官裁判权的实质属于判断权以及检察权积极、主动、代表一方、具有行政性质的角度看,司法权仅指裁判权,司法解释权仅能由法院行使.因此,司法解释应当被重新定义为审判解释,这种解释不应当属于某个机关或法官以外的任何个人的解释,其主体亦不应只是最高法院,而是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地方各级法院、审判组织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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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认真对待审判解释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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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03,(9) 所属期刊栏目 封面人语--我的一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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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青峰 6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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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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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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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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